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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20 18:53:53

Ⅰ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附则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20日起实施。

Ⅱ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什么单位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缩写CFFEX) ,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 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5家股东分别出资1亿元人民币,按照中国证监会前期任命,朱玉辰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首任总经理。上市品种由沪深300指数期货首发登场。道富投资认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对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Ⅲ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归不归证监会管

期货市场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证监会组成。中国的期货交易所主要包括: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所以中金是归证监会管理的。

Ⅳ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制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主要如下规定:
(1)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定。
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①出现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
②遇国家法定长假;
③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
④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交易所应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2)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价格限制。
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一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
①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十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价格生效。
②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十分钟,市场暂停交易的,熔断机制终止,重启交易后,涨跌停板价格生效。
③收市前三十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④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股指期货上市前,中金所已修改多项交易规则,当前已取消熔断机制,并大幅压低持仓限额。
(3)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会员和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投资者单个合约单边持仓实行绝对数额限仓,持仓限额为100手。
②某一合约总持仓量(单边)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该合约持仓总量(单边)不得超过该合约总持仓量的25%。
③获准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投资者持仓,不受此限。
会员和投资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4)大户报告制度
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投资者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要求投资者补充报告。
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
②资金来源说明;
③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④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⑤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①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②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③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④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⑤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先由会员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①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②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
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6)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7)结算担保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变动担保金是指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担保金。
(8)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②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
③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④会员资金异常;
⑤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⑥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投资者;
⑦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⑧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Ⅳ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五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
第五十六条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会员或者客户的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被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五十八条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存在违规超仓、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由相关会员或者客户承担。
第五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强制减仓制度。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交易所有权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第六十条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按照交易所规定缴纳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第六十一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六十二条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经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强制减仓等风险控制措施化解市场风险。
采取上述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的,交易所应当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按照规定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依法处置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四)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五)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六)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七)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六十四条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前款第(一)、(二)、(三)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Ⅵ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对与交易所期货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监督管理。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会员业务运作及内部管理状况;
(三)监督、检查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期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有关违规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扰乱市场秩序、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等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等对被调查事项做出申报、陈述、解释、说明;
(四)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条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配合。对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调查或者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或者进行处理。
第八十一条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八十二条交易所发现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涉嫌违规的,应当立案调查;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
第八十三条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有权向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八十四条交易所制定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和协调下,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等相关机构,建立对期货市场和相关市场的信息共享等监管协作机制。

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六十五条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规则第六十二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董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七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Ⅷ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大事记

日期 事件 2006年1月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筹备组成立,范福春任组长 2006年2月8日 上海常务副市长冯国勤宣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落户上海 2006年2月16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筹备组在上海召开第一次正式的筹备会议 2006年4月 沪深300指数被定为首个股指期货标的 2006年5月9日至11日 “杭州会议”筹备组讨论股指期货合约 2006年6月22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筹备组最后一次会议;筹备小组解散 2006年6月23日 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06年7月6日至7日 股指期货规则草案意见征求会在沪举行 2006年8月22日 证监会同意朱玉辰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筹)总经理人选 2006年9月5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工商登记注册成功 2006年9月8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揭牌 2013年9月6日5年期国债期货上市 2014年10月28日与韩国交易所在首尔签署谅解备忘录,以深化伙伴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2015年3月20日10年期国债期货上市2015年4月16日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上市

Ⅸ 中国合法的期货交易所有哪些

我国仅有5家合法期货交易所,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 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

2、上海期货交易所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并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沥青等11种期货合约。

3、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中国东北地区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目前已上市的品种有玉米、玉米淀粉、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鸡蛋、纤维板、胶合板、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共计16个期货品种和豆粕期权。

4、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内首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在现货交易成功运行两年以后,于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期货交易,隶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管理。

5、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出资设立的面向全球投资者的国际性交易场所。

2013年11月6日,能源中心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安排原油、天然气、石化产品等能源类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定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信息,提供技术、场所和设施服务。

(9)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扩展阅读: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方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交易方式、结算制度等方面充分借鉴了国际市场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市场实际,以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建设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结算会员制度,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实行结算会员制度,形成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体系,强化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不设交易大厅和出市代表。金融期货产品的交易均通过交易所计算机系统进行竞价,由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体现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高效、透明、国际化的发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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