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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21 03:19:36

㈠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㈡ 期货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 业务试点资格
第六条 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
(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六)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其内容应当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监控、防范利益冲突、合规检查等;
(八)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九)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第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债务,且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第十五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说明和解释有关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的账户(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资产的方式和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提供客户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期货公司和监控中心应当保障客户能够及时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以约定基于资产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风险提示机制,期货公司要根据委托资产的亏损情况及时向客户提示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间委托资产亏损达到起始委托资产一定比例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五条 当客户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具体事由、后续事宜处理、责任承担等相关事项。
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下列手续:
(一)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将剩余委托资产返还给客户;
(二)及时撤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三)及时撤销非期货类投资账户。
第四章 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监控,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其人员、业务、场地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并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管理和业务操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奖惩机制,强化投资经理及相关资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必须相互独立,并配备专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期货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业务人员及其变动情况,自人员到岗或者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进行风险识别、监测,及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监控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进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及其执行情况、持仓头寸及其比例进行监控,并于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人员不得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同日同向交易、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禁止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报告:
(一)资产管理业务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
(二)客户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和客户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义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及其检查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期货公司信息公示有关要求,在中期协网站上对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其风险特征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账户监测监控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数据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报送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违法违规交易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一条 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法违规或者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对期货公司进行核查或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有关核查结果和监管措施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其净资本应当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于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定期报告应当由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和总经理签字。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施方案、投资策略、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合同、财务、交易记录、监控记录等业务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提前终止、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一)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超出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四)其他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并经检查验收后,期货公司可以继续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并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在公开媒体上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二)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三)接受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明知客户资金来自违规集资,仍接受其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五)接受未对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的客户的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六)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七)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
(八)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九)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十)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账户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期货公司接受特定多个客户的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期货类品种的,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㈢ 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交易与风控岗 这个职位怎么样

你好,这个岗位属于后台智能部门,工作很稳定,不过需要值夜班,整体还是不错的。

㈣ 证监会规定哪些人不可以做期货

参与期货交易者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称为套期保值者,另一类称为风险投资者。套期保值者主要是利用期货交易来转移现货交易的风险,从而达到减少成本、稳定利润的目的,在时机较好时也会利用实物商品买卖作为“后盾”进行投机获利。风险投资者则主要利用期货交易作为一种类似股票、房地产的投资手段,以追求高利润。

套期保值的参与者可各行业的商品生产者、营销者、加工者、进出口商、债权者和债务者。

生产者:商品生产需要一个周期,此间价格的变动会影响生产者的利润。在生产周期内参与期货交易,可以将利润事先固定,若时机选择得当,不仅可以稳定利润,还可以获得一笔额外收入。

营销者:商品从购入到售出需要一段时间,进行期货交易既可灵活地选择购入和售出时机,减少仓储费用,又可为库存商品进行保值。

加工者:从购买原料到实际使用需要一段时间,从原料投入到制成产品出售又需要一段时间,无论是原料价格还是制成品价格发生不利变动都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明智的加工者需要参加两类套期保值,即原料的买空套期保值和制成品的卖空套期保值,既可以为所购原料和将来售出的制成品保值,又可灵活选择原料购入或制成品售出时机,减少两者的库存费用。

进口出商:从交货到提货需要一段时间,且付款一般发生币种间兑换问题,货价或汇率的不利变动都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虽然在国际贸易中制定了许多回避风险的措施,如离岸价、到岸价等。但它们很难完全达到目的,且需要反复谈判,费时费力。而同时参加货物和外汇套期保值,既可以稳定利润,也可以少费口第三者舌。

债仅者和债务者:无论是债主还是欠债人,在债款借出到偿还期间,若利率发生波动,两者之一就会遭受一定损失。若借债和还债还要发生币种兑换,汇率的波动也会使两者之一蒙受额外损失。为了回避这些风险,最好的选择是参加金融套期保值。

风险投资参与者众多,任何一个有资本而又想追求高回报率者都可参与期货交易的风险投资,只不过实力雄厚者可直接参与,资金不足者需参加某项基金来间接参与而已。

参与期货交易,您会发现它比投资房地产业和股票业更具吸引力,但同时也提醒您注意,参与期货交易更应具备风险意识,做好必要的必理准备。

㈤ 期货公司资管部和交易部是同一个部门吗

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30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30.35万亿元,较2014年年底增长约48%。其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419亿元,较2014年年底的124.82亿元大幅增长236%左右。
尽管期货公司资管业务上半年增幅较大,但其不足500亿元的量级,相对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均上万亿元的资管业务规模,是“小巫见大巫”。截至今年6月30日,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公募基金规模7.11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规模9.05万亿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10.25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规模3.89万亿元。
不得不承认,相比资管市场上的这些“雄鹰”们,期货公司资管因起步晚、资金方认可度不高、人才流失严重、缺乏顶层设计等因素,目前还处于嗷嗷待哺的“雏鸟”阶段。不过,多位行业人士表示,经历了前段时间股市的“蛮牛+快熊”行情,期货行业和对冲工具为更多普通投资者所知悉,未来期货公司资管有望凭借量化对冲的投资理念及自主管理的业务形态,上演一出“麻雀变凤凰”的好戏。
银行态度改善,期货资管认可度提升
按理说,随着“一对多”业务的放开,期货公司资管将会呈现爆发式增长。“期货公司资管没有迎来爆发式增长,有多方面原因。”广发期货资产管理部原董事总经理黄邵隆对期货日报记者说,整个期货行业的投资者基数不大,而外围市场对期货公司资管、期货私募等的认可度不高,仍认为都是高风险投资,评判标准非常严格。这一点引发了期货资管行业人士共鸣,特别是期货资管很难取得银行这一“大金主”的认可。
在华泰期货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吴雷看来,期货公司资管之所以没有爆发式增长,主要是因为大多数期货公司尚未进入银行的“白名单”。在选择资管通道时,银行倾向于指定在其“白名单”之列的信托和基金子公司。
国泰君安期货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杨波也表示,期货公司进入银行“白名单”相当困难,一些处在行业前列的大型期货公司可能会达到银行的认证资质,但成功跻身的数量不多。
一些私募机构也有同感。“目前期货私募在银行内部并无系统化的评分体系,因此无法直接获得银行授信。若期货公司能够进入银行‘白名单’,期货资管募集优先资金发行结构化产品将畅通无阻,这将成为期货公司资管规模的一大增量。”阿巴马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詹海滔说。
“银行对期货公司的考核包括资管规模是否足够大、在业内市场占有率如何、风控及估值等系统管理能力是否过关,以及产品运行、净值跟踪等后台服务是否到位。”吴雷告诉记者,华泰期货已被三家银行列入“白名单”,目前公司仍在努力接洽更多银行。
不过,在杨波看来,期货公司跻身银行“白名单”分为三个阶段:代销、资管和自营。目前,仅有少数期货公司闯过第一关,开始在第二关“试水”。
虽然进入银行“白名单”的期货公司很少,但欣喜的是,从某种程度上说,银行对期货资管的接受度日渐提高。特别是今年股市演绎的“蛮牛+快熊”行情,把很多证券私募敲醒了,一些尚未涉足期货理财的银行也把如何与期货公司合作列入战略计划。
据了解,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银行,已经与一些期货公司建立了代销期货资管产品的合作关系。其中,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还积极与一些期货公司资管团队、期货私募机构合作发行了主动管理型产品。
得益于这些银行的推动,一些期货公司和期货私募的资管规模实现了大幅增长。据了解,截至今年5月底,国泰君安期货的资管规模约35亿元,目前已逼近50亿元。与其增幅不相上下,华泰期货目前的资管规模也在50亿元左右。“受益于银行和券商MOM种子基金的带动,我们公司7月份连续发行了6只产品,合计规模约10亿元,整体资管规模已升至50亿元左右。”詹海滔说。
竞争激烈,要留住优秀资管人才
期货公司最晚进入资管领域,其开展资管业务遇到的难题不止一二。与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等“老大哥”同台竞技,资管系统、管理经验、人才竞争、成本投入无一不是期货公司的软肋。
“相比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在资管方面的成熟度更高,风控和配套服务也有一定积淀,在交易、估值和风控系统方面早有投入。”詹海滔说,一般而言,基金子公司会配备多套资管系统,并具备自主开发能力,但目前大多数期货公司只有单一的资管系统,引入一套新的资管系统成本很高。
不过,期货公司也有其他优势。“相比基金公司、券商,期货公司资管效率高、门槛低、服务意识强,并且了解对冲。”吴雷说,没有任何机构能比期货公司更懂对冲,其对私募的风控松紧有度也来源于此。他同时表示,与基金公司主打公募产品不同,期货公司资管瞄准私募,在此领域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都要比基金公司多。
即便如此,吴雷也非常感慨,因为期货公司资管方面人才有限,而且还面临着被“挖墙脚”的风险。
据记者了解,近段时间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银行等机构开始争抢期货公司的优秀资管人才,项目经理、产品经理、风控和管理人员是其“挖墙脚”的重点对象。在这些优秀期货资管人才面前,基金公司开出的薪酬待遇比期货公司高2—3倍,银行虽许诺的待遇没有基金公司高,但总能将“饼”画圆,以美好的发展前景战胜基金公司的“钱”景。
“除资管人才匮乏,流失严重外,缺乏顶层设计人才也是期货公司资管规模扩容的重要阻碍。”吴雷认为,在大资管时代,期货公司资管未来走自主管理道路是大势所趋,但目前大多数公司缺乏固定收益类、非标项目的交易型人才。在他看来,在自主管理团队逐渐壮大之际,期货公司就应该考虑如何使用股权激励、业绩分成等方式来完善激励机制,避免这些人才自立门户或流向其他资管机构。
量化对冲,可做大做强期货资管
在这不算极好但也绝不沦为坏的现状下,探讨期货公司资管的未来,或许是个“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式命题。
黄邵隆认为,虽然各家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特点不尽相同,但量化对冲等追求中性收益的投资策略将是未来期货公司资管发力的方向。
无独有偶,信达期货总经理陈冬华告诉记者,公司下半年将重点推荐量化对冲型私募及相关产品。华南地区一家量化私募机构负责人则肯定地说:“未来10年,包括期货公司资管在内的期货资管的发展方向将是量化,量化投资的理念运用100年后依然有效。”
“今年以来,多数期货公司资管在股票方面配置较多,发行了很多量化对冲产品。量化对冲产品之所以火爆,是因为这类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追求相对稳定的收益。”陈冬华说。
据了解,这些量化对冲产品一般把80%的资金配置在证券市场,剩余20%的资金配置在期货市场。
在陈冬华看来,量化对冲是一种手段,用于股市投资的空间很大。这几年,经历了股市多轮调整行情,公募基金已开始积极利用股指期货对冲风险,说明量化对冲越来越受到机构投资者的认可。从国际市场看,机构投资者普遍将股指期货作为重要的配置工具。“作为券商系期货公司,信达期货将与券商股东协同发展,在高净值客户、证券资管、证券自营方面推行量化对冲。”陈冬华说。
“量化投资和价值投资一样,是一种投资哲学,在量化的指导下,会存在各种策略和产品形态,比如基于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的量化对冲,或者基于基本面研究的主观对冲。”上述华南地区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不过从境外成熟市场的CTA结构看,主观策略占比很小,在20%—30%。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上半年股市“蛮牛”期间,证券私募的规模和收益大幅提升,多数期货类私募并没有盲目加入股票投资大军,而是恪守了自己擅长交易的投资领域。专注于宏观对冲的凯丰投资就是其一。
据记者了解,凯丰投资旗下的对冲系列产品表现非常好。在6月中旬以来的股市下跌中,凯丰投资的产品净值逆势上涨,凯丰指数从29.32升至34.95,涨幅达19.2%。在7月份的13个交易日中,其对冲系列产品实现了17%的收益。
“上半年的确面临一些投资者对我们产品业绩的质疑,因为股市太过疯狂。现在这些投资者深刻认识到了稳健增值、安全复利的重要性。”凯丰投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8月初公司将首次自主发行9号产品,募资规模不设上限。
期货市场虽是小众市场,但它是众多投资机构管理风险、配置资产不可或缺的重要场所。如今,不仅是期货公司,就连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开始力推量化对冲投资。
面对这样的发展趋势,凯丰投资等宏观对冲私募也开始引入量化策略,追求多元投资。“我们扩充了投研团队,并灵活调整了部门架构,在宏观金融部、产业部、量化技术部、交易部间形成有效的交流和融合,发挥部门间的协同作用。”上述凯丰投资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司量化技术部的高频做市系统已经完成,高频交易策略日益成熟,同时中低频策略也在不断丰富。
7月,阿巴马资产管理发行了一只5亿元规模的量化对冲产品,该产品有1亿元配置在期货市场。“量化对冲追求无风险绝对收益,这类产品分散选股,并无权重股之分,不管牛市还是熊市都表现稳定,市场需求也大。”詹海滔说,6月以来公司多个产品的净值屡创新高。
杨波也表示,最近两个月公司资管规模增加近15亿元,增量主要来自量化对冲产品。“未来国泰君安期货资管发展有两条线:一是基于风险管理的通道业务;二是基于财富管理的自主管理战略,将以量化为投资理念,争取以全自动信号系统交易获取中性收益。”杨波说。

㈥ 期货公司如何备战资产管理业务

1、及时掌握国内相关法规政策,认真学习国外先进经验
2、构建合适的组织架构
3、加快培养业务能力过硬的CTA人才队伍
4、设计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期货CTA产品
5、设计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6、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㈦ 期货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是干什么的

就是代客理财。就是类似基金。就是把一帮人的钱,投入到期货市场里做投机。
目的是赚钱的,但是能不能赚到,还要凭实力的。

㈧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中 其他单位和个人具体是指什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㈨ 一个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商业投资,资产管理,经营期货可以吗

不可以,期货业务不是随便的投资公司可以办理的。

㈩ 什么是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这是一个规则,申请资管业务试点的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
一是净资本要达到5亿元以上;
二是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
三是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高管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是近3年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是要有资管业务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场地和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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