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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20 07:26:21

❶ 期货居间人的管理研究

1、鉴于自然人居间人法律含义上的模糊以及在其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隐患,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应将其纳入资格管理序列。建议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作为自然人居间人的管理机构,负责有关自然人居间人资格管理的具体操作规则的制定,建立并更新自然人居间人诚信数据库,以及自然人居间人资格的考试、审核以及向社会公布、年检、培训、监督检查、处罚等事宜。
2、在自然人居间人的资格标准方面,建议应采取区别制,即在立法上对单纯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居间人设定有区别的资格条件。两种资格可以兼获,但需要分别进行核准。
(1)单纯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对于单纯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人的要求可以相对宽松,具体应包括:首先,为其设定自然条件(包括国籍、行为能力等内容)和学历条件;其次,明确居间人是否必须为专职;再次,为其设定身份禁止,即其不可是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以及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等规定;最后,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一定程度或一定性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良诚信记录。
(2)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对于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居间人的要求须更为严格。一是要求更高专业水准。应为该类居间人设定较高专业水平的资格证书,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期货知识和分析能力代理客户做出合理投资决策。二是从业经历要求。如具有期货从业经历5年以上等。三是专职代理要求。为确保居间人能够做出并执行有益于客户利益的投资决策,必须保证其能够有充足的工作时间和专注的精力以随时跟踪行情、分析走势。四是严格禁入条件。如可将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范围扩大到证券、期货领域之外的其他金融领域、自由职业领域(会计师和律师)等。此外,还可以在制定规章时考虑是否根据期货业务的种类设置不同的要求,如对于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代理的自然人居间人要求再严格一些。 鉴于机构居间人合法性的模糊以及其在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隐患,从未来发展来看,应将其纳入资格管理序列。
机构居间人的业务资格应由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核发。将机构居间人纳入资格管理序列,并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划分类别,核发相应的资格。如分居间业务、代理业务、自营业务、期货基金业务、境外期货业务等,设定不同的资格限制和监管方式。在此基础上,也可以考虑按照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业务进行进一步区别。 机构居间人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三类:
1、法律上的困境。机构居间人尚缺乏明朗的法律支持。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到居间人可以是法人,但没有明确非法人机构居间人是否可以存在(如合伙企业),是否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都可以从事期货居间,以及机构居间人是否必须为专门从事居间业务的机构等。因此,期货公司在与机构居间人进行合作时存在着一定的顾虑。
2、财务及纳税环节的困惑。如果机构充当居间人,佣金自然应当直接汇到机构居间人账户中,但期货公司不能确定该笔费用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以及在税务方面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机构居间人的居间收入的财务及纳税方面也无相关规定。
3、机构居间人自身的问题。首先,机构居间人的规模较小(如咨询类司的注册资本通常较低),抗风险能力也较弱。其次,很多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机构专业程度不高,从事居间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开户后的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再次,缺少规范的监管模式及制度安排,容易产生全权委托或向客户承诺盈利等问题。 机构居间人除为客户和公司提供订约机会外,其工作人员可能会存在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有的机构居间人还为客户提供行情信息、交易设备或投资咨询。此外,机构居间人也可能存在私下与客户签定获利承诺或收益分配协议,或接受全权委托等现象。
身份转化问题
与自然人居间人一样,在实践中也无法严格杜绝机构居间人由居间身份向客户代理人身份的转化,可能会出现客户将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填入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授权条款的情况。一旦客户与居间人之间发生争议,监管部门或法院很难认定接受委托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公司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机构居间人可能会因此规避法律责任。
所以,如允许机构居间人同时成为代理交易人,在今后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合同指引时,应对有关的操作细节进行明确规定。
代理行为的区别
在允许机构居间人从事代理业务的情况下,机构居间人的居间业务与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以及二级代理行为的区别
在允许机构居间人从事代理业务的情况下,机构居间人的代理交易业务与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仍然存在差异。首先,机构居间人与其开发的客户之间不可缔结期货经纪合同。其次,机构居间人不可为客户在本机构开立资金账号。再次,机构居间人不能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因此只能借助期货公司的交易系统将交易指令传送到交易所的交易平台撮合成交。最后,机构居间人无结算资格,期货交易所也不能直接对机构居间人结算。
期货行业曾经出现的二级代理是指,期货公司以外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公司开户,并将其直接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交易,同时,该机构代理客户下单,并直接对客户进行结算。机构居间人在可以从事代理交易业务的情况下,与二级代理的区别在于:首先,机构居间人开发的客户直接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次,客户在期货公司拥有专门的资金账号,资金不通过居间人划拨。再次,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进行结算。最后,机构居间人不具备独立的交易系统。
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协调
机构居间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协调及是否存在非法理财问题
1、机构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的关系协调。机构居间人与期货公司之间是一种业务合作的关系,即居间关系,可以通过证监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双方达成的居间协议,确定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机构居间人与投资咨询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等的关系协调。通过证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机构居间人的主体资格,从而明确投资咨询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信托理财机构是否可以成为机构居间人。
在现实中,机构居间人很可能存在通过让其员工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或与客户约定利益分成方式进行非法理财的行为。此外,一些机构居间人很可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公司开户,将从客户处集资所得款项用于期货交易。
异地管理
相对于自然人居间人,期货公司对异地机构居间人的管理应更严格。机构居间人应由期货公司统一管理。期货公司应直接与机构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从而确保公司总部能够清楚地了解机构居间人的必要信息,并通过协议明确规定身份告知、风险揭示、佣金比例、合作期限等重要事项,从而避免以后可能发生的不必要争议。公司总部对机构居间人的管理还应包括佣金的核算与发放等方面。
机构居间人作为期货公司的营销终端与非法经营期货网点的区别在于:第一,机构居间人是合法成立的经营机构,应在合法的营业场所内开展业务,其具有证监会或协会颁发的居间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非法网点则无此二证照。第二,机构居间人必须在人员上与期货公司隔离。第三,为了区别于非法网点,居间人必须在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协助办理期货业务,不可代理客户办理开户手续。一旦在有关的立法中将“期货居间人”改为“期货经纪人”、且将期货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扩展到代理交易的情况下,则可考虑允许机构居间人业务范围包括向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利益构成和来源方式
机构居间人的利润构成和自然人居间人基本一致。在机构居间人的利润来源方式上,有关的法规应对机构居间人的佣金实现方式以及计税等有关问题予以规定。

❷ 做期货居间人,哪家期货公司返佣最高

1.期货居间人是什么?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简单都讲,就是居间人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然后从客户的交易佣金中抽取提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解读: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就当前市场发展阶段而言,居间人不得承诺客户获利保证,同时不允许代客理财,委托客户做交易。否则,出现利益纠纷,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期货公司如何返佣?
期货行业自诞生之日起就采用了佣金分配模式,长期以来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文化。据估计,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拥有的期货居间人数量超过了期货从业人员数量,期货公司给居间人的返佣比例低则20%,高则超过70%。居间人的存在对市场业务规模拓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人曾测算,目前市场客户的60%左右是由居间人介绍进入的,这部分客户的交易量占整个市场成交量的一半以上,是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可以说,居间人在过去、现在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参与者。
现阶段,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已达2300亿,远远超过2008年的500亿水平。期货居间人作为第三方服务人,为期货市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现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交易所以及行业协会没有统一的返佣政策和手续费标准。看着市场的手续费在逐年降低,越来越多的居间人开始关心自己的利益问题。期货公司返佣政策的连贯性?担心有朝一日行业会取消居间人制度?担心期货公司的返佣含有水分...种种问题,困扰着这个群体。就目前而言,期货公司大多数以净留存(即交易手续费扣除交易所部分)作为返佣的基准。一部分期货公司根据净留存额度的大小,采用阶梯标准返佣;另一部分则根据居间人手续费定价的高低按比例返佣。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期货公司采用按月结算的模式,定期给居间人统一发放返佣。返佣标准:交易所基础上
+5毛--返佣40%净留存
+6毛--返佣50%净留存
+7毛--返佣60%净留存
+8毛--返佣70%净留存
客户资金量达到500万可以申请返佣80%净留存
以上为基本标准,可以详谈。
就今后的市场发展方向而言,以后期货市场会越来越规范,证监会的监管力度会加大。期货居间人的管理也会越来越规范。如十八大而言,发挥市场的重要作用,以后的竞争会加剧,但是居间人管理制度会更加完善,不会轻易取消(毕竟市场需要居间人,期货公司需要居间人。没有新的客户开发模式,居间人就不会取消与终止。市场利益之所在,就决定期货居间人这个群体之所在。)。
3.在什么样的期货公司做居间靠谱?
找合作,就要找最靠谱的公司,跟诚信的人打交道。跟人做生意,信字第一。缺乏信誉,图一时之快,终将自掘坟墓,饮鸩止渴!就个人而言,本人觉得居间人寻找期货公司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关注期货公司返佣政策的连贯性,找该期货公司其他居间人获取信息。可以加居间人QQ群、网上找期货公司电话咨询等;
二、弄清期货公司的市场定位,看期货公司是以高净值客户为主,或者产业客户为准,或者是居间开发为准。定位准确,才能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
三、一旦与期货公司谈成合作,期货公司后期肯定会有专人协助居间人开户。所以此处的重点就是,看协助人的信誉如何?做事效率是否干脆利索?这是后期工作开展是否顺利的关键。
当您阅读到此处,证明你是一个有心的居间人或者是一个关注这个群体的人。相信您在做其他事情的时候,也同样谨慎细心。
用心去说话,用心去做事!作为一个期货从业者,谨以当前所想所感,提供给所有关心这个群体同时又想成为这个群体的居间人同胞,贡献自身的一点绵薄之力。一起去学习,一起去感悟,一起去收获!
信誉第一,长期合作。欢迎广大居间人同胞前来咨询,本人愿竭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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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期货公司和居间人如何吃客户的亏损

期货公司和居间人,吃不了客户的亏损,因为他们不能参与你账户的操作,只能提供信息你不断买卖,你多操作,就赚多一点手续费。

❹ 期货居间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期货居间人能否自己做交易

看期货公司和居间人的协议了。
权利: 知情权,即自己客户操作的具体情况,客户交易明细、客户资金明细,以及客户创造的佣金;享受期货公司给予居间人合法的、准确的佣金回扣
义务:要服务好自己的客户,不能夸大期货的收益而忽略期货风险的揭示和控制,作为期货公司和客户的桥梁,有必要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
期货居间人不仅可以自己做交易,还可以帮忙自己的客户进行理财。

❺ 期货公司里居间人是干什么的,和经纪人一样吗

从性质上来说,居间人属于经纪人发展的下属.
经纪人和公司能发生雇佣关系,居间人不能公司发生雇佣关系.
居间人可以适合兼职.
经纪人一般需要全职的.

❻ 期货公司居间人 如何避税!

从本质上是避不了税的。
原因:1、期货公司获得的交易佣金作为营业收入在这一部分就已经要纳税了,除非期货公司逃税,否则是板上钉钉的事。2.不管是将分给个人的佣金给经纪人或是居间人都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由公司代扣,佣金如果通过经纪人再发放给居间人,那么要由经纪人代扣税,那经纪人肯定不干。3、如果不挂居间人的名义,公司发给经纪人的提成反而更低,这条路就更走不通了。

❼ 什么是期货居间人

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向期货公司介绍期货开户或提供开户机会的个人或机构,介绍来的客户交易手续费按一定比例为居间人提成。
期货居间人的主要职责,宣传期货市场,树立期货公司的品牌形象。居间人的首要任务是让投资者了解、认识期货市场的功能,同时推销所签约的期货公司的品牌。利用自身的资源网络开发客户。期货居间人幅射面广,可以形成市场开发网络,为期货公司提供大量的客户资源。对期货公司而言,作为期货公司营销的重要补充,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发掘客户和可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从而达到扩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续费收入的目的,同时通过居间人对客户的集中代理,既方便了公司对客户的管理,也节约了有限的场地资源。此外,期货居间人为期货公司节省了不小的人力成本。所以在当前期期货经纪业务竞争非常激烈的今天,期货公司非常重视期货居间人的招聘与合作。

❽ 什么是期货居间人,期货居间人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自然人居间人
自然人居间人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应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等行为产生一切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自然人居间人违反其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中的有关内容,应当向期货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公司由于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害。
(2)侵权责任。当自然人居间人从事以下违规行为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①客户由于自然人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做出虚假陈述而形成错误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从事开户或交易等行为并遭受损失的,自然人居间人应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自然人居间人从事除单纯居间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代理等),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超越资格限定业务范围执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居间人,在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时,违反诚信、谨慎、勤奋、为客户利益等原则,而给客户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自然人居间人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其资格管理、监管要求及执业准则等方面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证监会应对自然人居间人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若自然人居间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到刑法有关规定,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机构居间人
机构居间人法律责任可参考自然人居间人,但应存在如下区别:
1、在民事责任方面。须明确机构居间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归责于机构,以及赔偿与追偿方面的细节问题。
2、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应根据机构居间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明确何时采取单罚(只追究机构或工作人员的责任),何时应采取双罚(同时追究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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