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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

發布時間:2021-04-20 07:26:21

❶ 期貨居間人的管理研究

1、鑒於自然人居間人法律含義上的模糊以及在其實踐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和隱患,從未來發展的角度來看,應將其納入資格管理序列。建議由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作為自然人居間人的管理機構,負責有關自然人居間人資格管理的具體操作規則的制定,建立並更新自然人居間人誠信資料庫,以及自然人居間人資格的考試、審核以及向社會公布、年檢、培訓、監督檢查、處罰等事宜。
2、在自然人居間人的資格標准方面,建議應採取區別制,即在立法上對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居間人設定有區別的資格條件。兩種資格可以兼獲,但需要分別進行核准。
(1)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的資格條件。對於單純從事居間業務的居間人的要求可以相對寬松,具體應包括:首先,為其設定自然條件(包括國籍、行為能力等內容)和學歷條件;其次,明確居間人是否必須為專職;再次,為其設定身份禁止,即其不可是證監會、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以及期貨公司工作人員等規定;最後,在一定期限內,沒有一定程度或一定性質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不良誠信記錄。
(2)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居間人的資格條件。對於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的居間人的要求須更為嚴格。一是要求更高專業水準。應為該類居間人設定較高專業水平的資格證書,確保其具有足夠的期貨知識和分析能力代理客戶做出合理投資決策。二是從業經歷要求。如具有期貨從業經歷5年以上等。三是專職代理要求。為確保居間人能夠做出並執行有益於客戶利益的投資決策,必須保證其能夠有充足的工作時間和專注的精力以隨時跟蹤行情、分析走勢。四是嚴格禁入條件。如可將無不良誠信記錄的范圍擴大到證券、期貨領域之外的其他金融領域、自由職業領域(會計師和律師)等。此外,還可以在制定規章時考慮是否根據期貨業務的種類設置不同的要求,如對於從事金融期貨交易代理的自然人居間人要求再嚴格一些。 鑒於機構居間人合法性的模糊以及其在實踐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和隱患,從未來發展來看,應將其納入資格管理序列。
機構居間人的業務資格應由證監會及派出機構核發。將機構居間人納入資格管理序列,並根據不同的業務范圍劃分類別,核發相應的資格。如分居間業務、代理業務、自營業務、期貨基金業務、境外期貨業務等,設定不同的資格限制和監管方式。在此基礎上,也可以考慮按照商品期貨、金融期貨等業務進行進一步區別。 機構居間人在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主要分為三類:
1、法律上的困境。機構居間人尚缺乏明朗的法律支持。雖然司法解釋中提到居間人可以是法人,但沒有明確非法人機構居間人是否可以存在(如合夥企業),是否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都可以從事期貨居間,以及機構居間人是否必須為專門從事居間業務的機構等。因此,期貨公司在與機構居間人進行合作時存在著一定的顧慮。
2、財務及納稅環節的困惑。如果機構充當居間人,傭金自然應當直接匯到機構居間人賬戶中,但期貨公司不能確定該筆費用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以及在稅務方面是否可以稅前列支,機構居間人的居間收入的財務及納稅方面也無相關規定。
3、機構居間人自身的問題。首先,機構居間人的規模較小(如咨詢類司的注冊資本通常較低),抗風險能力也較弱。其次,很多從事期貨居間業務的機構專業程度不高,從事居間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具備期貨從業資格,開戶後的服務質量還有待提高。再次,缺少規范的監管模式及制度安排,容易產生全權委託或向客戶承諾盈利等問題。 機構居間人除為客戶和公司提供訂約機會外,其工作人員可能會存在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行為。有的機構居間人還為客戶提供行情信息、交易設備或投資咨詢。此外,機構居間人也可能存在私下與客戶簽定獲利承諾或收益分配協議,或接受全權委託等現象。
身份轉化問題
與自然人居間人一樣,在實踐中也無法嚴格杜絕機構居間人由居間身份向客戶代理人身份的轉化,可能會出現客戶將機構居間人的工作人員填入期貨經紀合同的有關授權條款的情況。一旦客戶與居間人之間發生爭議,監管部門或法院很難認定接受委託的工作人員是代表公司代理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構居間人可能會因此規避法律責任。
所以,如允許機構居間人同時成為代理交易人,在今後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合同指引時,應對有關的操作細節進行明確規定。
代理行為的區別
在允許機構居間人從事代理業務的情況下,機構居間人的居間業務與期貨公司的經紀業務以及二級代理行為的區別
在允許機構居間人從事代理業務的情況下,機構居間人的代理交易業務與期貨公司經紀業務仍然存在差異。首先,機構居間人與其開發的客戶之間不可締結期貨經紀合同。其次,機構居間人不可為客戶在本機構開立資金賬號。再次,機構居間人不能成為期貨交易所會員,因此只能藉助期貨公司的交易系統將交易指令傳送到交易所的交易平台撮合成交。最後,機構居間人無結算資格,期貨交易所也不能直接對機構居間人結算。
期貨行業曾經出現的二級代理是指,期貨公司以外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在期貨公司開戶,並將其直接向客戶收取保證金存入該賬戶用於交易,同時,該機構代理客戶下單,並直接對客戶進行結算。機構居間人在可以從事代理交易業務的情況下,與二級代理的區別在於:首先,機構居間人開發的客戶直接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其次,客戶在期貨公司擁有專門的資金賬號,資金不通過居間人劃撥。再次,期貨公司直接對客戶進行結算。最後,機構居間人不具備獨立的交易系統。
與其他市場主體的協調
機構居間人與其他市場主體的協調及是否存在非法理財問題
1、機構居間人與期貨公司的關系協調。機構居間人與期貨公司之間是一種業務合作的關系,即居間關系,可以通過證監會及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或雙方達成的居間協議,確定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機構居間人與投資咨詢機構、資產管理機構等的關系協調。通過證監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機構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從而明確投資咨詢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者信託理財機構是否可以成為機構居間人。
在現實中,機構居間人很可能存在通過讓其員工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或與客戶約定利益分成方式進行非法理財的行為。此外,一些機構居間人很可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在期貨公司開戶,將從客戶處集資所得款項用於期貨交易。
異地管理
相對於自然人居間人,期貨公司對異地機構居間人的管理應更嚴格。機構居間人應由期貨公司統一管理。期貨公司應直接與機構居間人簽訂居間協議,從而確保公司總部能夠清楚地了解機構居間人的必要信息,並通過協議明確規定身份告知、風險揭示、傭金比例、合作期限等重要事項,從而避免以後可能發生的不必要爭議。公司總部對機構居間人的管理還應包括傭金的核算與發放等方面。
機構居間人作為期貨公司的營銷終端與非法經營期貨網點的區別在於:第一,機構居間人是合法成立的經營機構,應在合法的營業場所內開展業務,其具有證監會或協會頒發的居間業務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而非法網點則無此二證照。第二,機構居間人必須在人員上與期貨公司隔離。第三,為了區別於非法網點,居間人必須在法規所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協助辦理期貨業務,不可代理客戶辦理開戶手續。一旦在有關的立法中將「期貨居間人」改為「期貨經紀人」、且將期貨經紀人的業務范圍擴展到代理交易的情況下,則可考慮允許機構居間人業務范圍包括向客戶提供期貨行情信息、交易設施。
利益構成和來源方式
機構居間人的利潤構成和自然人居間人基本一致。在機構居間人的利潤來源方式上,有關的法規應對機構居間人的傭金實現方式以及計稅等有關問題予以規定。

❷ 做期貨居間人,哪家期貨公司返佣最高

1.期貨居間人是什麼?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簡單都講,就是居間人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然後從客戶的交易傭金中抽取提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上期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解讀: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但在實際的期貨市場上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就當前市場發展階段而言,居間人不得承諾客戶獲利保證,同時不允許代客理財,委託客戶做交易。否則,出現利益糾紛,一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
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期貨公司如何返佣?
期貨行業自誕生之日起就採用了傭金分配模式,長期以來已經成為一種行業文化。據估計,目前我國期貨市場擁有的期貨居間人數量超過了期貨從業人員數量,期貨公司給居間人的返佣比例低則20%,高則超過70%。居間人的存在對市場業務規模拓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有人曾測算,目前市場客戶的60%左右是由居間人介紹進入的,這部分客戶的交易量占整個市場成交量的一半以上,是市場流動性的主要提供者。可以說,居間人在過去、現在以及未來很長一段時間,都是市場不可缺少的參與者。
現階段,期貨市場的保證金已達2300億,遠遠超過2008年的500億水平。期貨居間人作為第三方服務人,為期貨市場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現在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交易所以及行業協會沒有統一的返佣政策和手續費標准。看著市場的手續費在逐年降低,越來越多的居間人開始關心自己的利益問題。期貨公司返佣政策的連貫性?擔心有朝一日行業會取消居間人制度?擔心期貨公司的返佣含有水分...種種問題,困擾著這個群體。就目前而言,期貨公司大多數以凈留存(即交易手續費扣除交易所部分)作為返佣的基準。一部分期貨公司根據凈留存額度的大小,採用階梯標准返佣;另一部分則根據居間人手續費定價的高低按比例返佣。
一般情況下,大多數期貨公司採用按月結算的模式,定期給居間人統一發放返佣。返佣標准:交易所基礎上
+5毛--返佣40%凈留存
+6毛--返佣50%凈留存
+7毛--返佣60%凈留存
+8毛--返佣70%凈留存
客戶資金量達到500萬可以申請返佣80%凈留存
以上為基本標准,可以詳談。
就今後的市場發展方向而言,以後期貨市場會越來越規范,證監會的監管力度會加大。期貨居間人的管理也會越來越規范。如十八大而言,發揮市場的重要作用,以後的競爭會加劇,但是居間人管理制度會更加完善,不會輕易取消(畢竟市場需要居間人,期貨公司需要居間人。沒有新的客戶開發模式,居間人就不會取消與終止。市場利益之所在,就決定期貨居間人這個群體之所在。)。
3.在什麼樣的期貨公司做居間靠譜?
找合作,就要找最靠譜的公司,跟誠信的人打交道。跟人做生意,信字第一。缺乏信譽,圖一時之快,終將自掘墳墓,飲鴆止渴!就個人而言,本人覺得居間人尋找期貨公司需要關注以下幾點:
一、關注期貨公司返佣政策的連貫性,找該期貨公司其他居間人獲取信息。可以加居間人QQ群、網上找期貨公司電話咨詢等;
二、弄清期貨公司的市場定位,看期貨公司是以高凈值客戶為主,或者產業客戶為准,或者是居間開發為准。定位準確,才能為自己爭取更多利益;
三、一旦與期貨公司談成合作,期貨公司後期肯定會有專人協助居間人開戶。所以此處的重點就是,看協助人的信譽如何?做事效率是否乾脆利索?這是後期工作開展是否順利的關鍵。
當您閱讀到此處,證明你是一個有心的居間人或者是一個關注這個群體的人。相信您在做其他事情的時候,也同樣謹慎細心。
用心去說話,用心去做事!作為一個期貨從業者,謹以當前所想所感,提供給所有關心這個群體同時又想成為這個群體的居間人同胞,貢獻自身的一點綿薄之力。一起去學習,一起去感悟,一起去收獲!
信譽第一,長期合作。歡迎廣大居間人同胞前來咨詢,本人願竭誠服務。
商品期貨、股指期貨開戶,最低手續費標准,可申請交易所保證金標准,優質VIP軟體跑道,可套期保值,可實物交割!

❸ 期貨公司和居間人如何吃客戶的虧損

期貨公司和居間人,吃不了客戶的虧損,因為他們不能參與你賬戶的操作,只能提供信息你不斷買賣,你多操作,就賺多一點手續費。

❹ 期貨居間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期貨居間人能否自己做交易

看期貨公司和居間人的協議了。
權利: 知情權,即自己客戶操作的具體情況,客戶交易明細、客戶資金明細,以及客戶創造的傭金;享受期貨公司給予居間人合法的、准確的傭金回扣
義務:要服務好自己的客戶,不能誇大期貨的收益而忽略期貨風險的揭示和控制,作為期貨公司和客戶的橋梁,有必要處理好三者之間的關系。
期貨居間人不僅可以自己做交易,還可以幫忙自己的客戶進行理財。

❺ 期貨公司里居間人是干什麼的,和經紀人一樣嗎

從性質上來說,居間人屬於經紀人發展的下屬.
經紀人和公司能發生僱傭關系,居間人不能公司發生僱傭關系.
居間人可以適合兼職.
經紀人一般需要全職的.

❻ 期貨公司居間人 如何避稅!

從本質上是避不了稅的。
原因:1、期貨公司獲得的交易傭金作為營業收入在這一部分就已經要納稅了,除非期貨公司逃稅,否則是板上釘釘的事。2.不管是將分給個人的傭金給經紀人或是居間人都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由公司代扣,傭金如果通過經紀人再發放給居間人,那麼要由經紀人代扣稅,那經紀人肯定不幹。3、如果不掛居間人的名義,公司發給經紀人的提成反而更低,這條路就更走不通了。

❼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

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向期貨公司介紹期貨開戶或提供開戶機會的個人或機構,介紹來的客戶交易手續費按一定比例為居間人提成。
期貨居間人的主要職責,宣傳期貨市場,樹立期貨公司的品牌形象。居間人的首要任務是讓投資者了解、認識期貨市場的功能,同時推銷所簽約的期貨公司的品牌。利用自身的資源網路開發客戶。期貨居間人幅射面廣,可以形成市場開發網路,為期貨公司提供大量的客戶資源。對期貨公司而言,作為期貨公司營銷的重要補充,期貨公司通過居間人發掘客戶和可參與期貨交易的資金,從而達到擴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續費收入的目的,同時通過居間人對客戶的集中代理,既方便了公司對客戶的管理,也節約了有限的場地資源。此外,期貨居間人為期貨公司節省了不小的人力成本。所以在當前期期貨經紀業務競爭非常激烈的今天,期貨公司非常重視期貨居間人的招聘與合作。

❽ 什麼是期貨居間人,期貨居間人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

期貨居間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自然人居間人
自然人居間人不隸屬於任何機構,應以自己的名義開展居間業務,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並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等行為產生一切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自然人居間人違反其與期貨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中的有關內容,應當向期貨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公司由於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害。
(2)侵權責任。當自然人居間人從事以下違規行為時,應承擔侵權責任:
①客戶由於自然人居間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做出虛假陳述而形成錯誤判斷,並基於該錯誤判斷從事開戶或交易等行為並遭受損失的,自然人居間人應應承擔賠償責任。
②自然人居間人從事除單純居間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代理等),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超越資格限定業務范圍執業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③具有代理交易資格的居間人,在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時,違反誠信、謹慎、勤奮、為客戶利益等原則,而給客戶利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自然人居間人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對其資格管理、監管要求及執業准則等方面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證監會應對自然人居間人進行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若自然人居間人的違法行為已觸犯到刑法有關規定,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機構居間人
機構居間人法律責任可參考自然人居間人,但應存在如下區別:
1、在民事責任方面。須明確機構居間人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可歸責於機構,以及賠償與追償方面的細節問題。
2、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方面,應根據機構居間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明確何時採取單罰(只追究機構或工作人員的責任),何時應採取雙罰(同時追究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❾ 新的期貨居間人政策 安徽地區禁止開戶---期貨居間人怎麼辦

安徽地區是最早響應,反應最快的,直接一刀切,從9月1號開始就不準開戶了,但現在其他地區還沒有開始,可以找北京或者其他地區的期貨公司重新簽合同。

❿ 取消居間人,期貨公司該如何處理居間人及其名下的客戶資源

居間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名下客戶居間能帶走就帶走,帶不走的就給期貨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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